原州区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宁教师〔〕号)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和宁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我区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1.持有宁夏原州区户籍、宁夏原州区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驻宁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宁夏普通高校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1号)规定,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学习、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普通话条件

1.申请语文、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2.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三)考试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须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可持《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免试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号)规定,已取得毕业证的年及其以前入学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生,须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四)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持有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标注任教学科一致。符合直接认定的申请人应与其师范专业一致。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认医院体检合格。

(六)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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