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招聘人高中学历可报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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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招考中心

参加公职类的考生都在   一、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在吐鲁番市公安机关从事辅警工作人员;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军人;

  3.符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年6月18日至年6月18日期间出生);在吐鲁番市公安机关从事辅警工作至少一年及以上且目前在岗的;

  5.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经国家、省(区、市)、自治区(含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

  6.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

  7.符合公安机关政审规定(附件2)。

  涉及时间时限的,均截止至年6月18日(含当日,下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近三年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涉嫌违纪违法或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不符合招聘范围和资格条件的;

  5.机关、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地方性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报名的人员;

  7.通过招聘程序进入考察阶段的地方性事业编工作人员;

  8.被招聘为事业编工作人员后辞职的。

  二、时间安排(以下均为北京时间)

  (一)报名缴费

  1.网上报名时间:年6月19日—7月15日

  2.现场缴费时间:年7月15日—7月16日,10:00-19:30。

  请报名成功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报名表》和近期同版本2张1寸免冠红或蓝底彩色照片,到吐鲁番市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缴费确认,逾期没有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

  3.网上打印准考证:年7月17日12:00以后

  (二)笔试:年7月21日(具体时间、要求详见笔试准考证)。

  (三)笔试成绩公布:年7月24日12:00以后。

  (四)资格审查:年7月27—28日每天9:30—19:00,7月29日10:00—18:30前完成递补调剂工作。

  (五)面试时间:年8月3日—4日。

  (六)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年8月5日起

  (七)公示时间:体检考察结束后,即对拟聘用人员公示。

  (以上时间安排,如遇特殊原因变化,通过   三、招聘程序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地方性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指导,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传推介、发布信息

  年6月18日通过火焰山网(   (二)报名、缴费

  统一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缴费确认。

  1.统一采取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先登陆吐鲁番市就业服务网(   2.报考人员请认真阅读《招聘简章》,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岗位,诚信报名,一旦确认提交,个人信息不再修改。如所填信息与岗位要求不符导致不能通过资格复审的,后果自负。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及聘用资格。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参加人事考试。

  3.每位报告人员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重复报考无效。

  4.报名费和笔试费标准。报名、笔试费用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报名费每人15元,笔试费40元,共计55元。

  5.报考人员报名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吐鲁番市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

  (三)笔试

  1.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包含行政能力、新疆区情和基本写作、公安基础知识)。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语)命制,统一使用汉语答题,考试时间分钟,满分分。符合加分条件的按照要求予以加分。

  2.加分政策。①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笔试总成绩加5分;②烈士配偶及其子女笔试总成绩加10分。符合多项加分条件者,不累计加分。

  因个人填报信息错误导致符合加分条件未加分的,不予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加分且入闱面试的,取消加分并重新排名。

  3.笔试成绩通过报名网进行公布。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高昌区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资格审查具体地点请考生   面试入闱人员需本人持下载的《报名表》、《资格审查表》、笔试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和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烈士配偶及其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和证明其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报考辅警岗位的人员请自行准备从事协警证明(吐鲁番市辖区公安机关出具有效),工资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面试

  1.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总分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成绩,成绩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2.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聘1-2人的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招聘3-10人的岗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招聘11人(含)以上的岗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笔试成绩相同者占面试入闱名额,笔试成绩相同且同为最后一名入闱面试者,一同入闱面试;如有放弃者,按照笔试成绩依次递补;不到规定入闱面试比例的,可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笔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3.面试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每人40元。

  4.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

  若同岗位总成绩相同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六)体能测试

  面试合格者根据总成绩排名,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2的比例进入体能测试。体能测试由高昌区公安局组织,抽调公安机关优秀考官对面试入闱考生进行体能测试。测评科目参照公务员警察职位体能测试标准执行(附件3)。测试结束后,当场宣布测试成绩,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最后按照体能测试合格人员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因体能测试不合格或放弃出现的空缺名额,按照本岗位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和调剂。

  (七)体检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高昌区人社局、公安局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体检标准规定(附件4),组织对体能测试合格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进行体检。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可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复查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因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的,按照报考本岗位总成绩高低依次进行递补。

  (八)考察政审

  由高昌区人社局、公安局成立政治审查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身体状况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因考察不合格岗位出现空缺的,按岗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最后,所有招聘职位在招聘不满的情况下可进行调剂。

  (九)公示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政府网、吐鲁番市就业服务网和公安局域网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十)聘用

  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的,由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下达正式聘用文件,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监督及要求

  (一)高昌区纪检委派驻纪检组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参加招聘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三)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招聘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政策解释

  招聘工作相关政策由吐鲁番市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

  监督

  吐鲁番市高昌区监察委-

  附件:1.年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地方性事业编工作人员岗位表.xls

  2.人民警察职位报考说明.xls

  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doc

  4.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通用标准.doc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

附件3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厘米

(二)女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X4往返跑

≤14″1

≤14″4

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厘米

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S1

S2

←→

←10米→

30厘米

(二)男子0米跑、女子米跑

场地器材: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附件4:

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警告:警惕招聘陷阱,请勿随意缴纳报名费,请以官方招聘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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